• 2022-05
  • 25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刑事规制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规定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的行为制定细则,从监管、法律等层面对网络内容生态进行规范关联。其中,《规定》明确指出来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的10种具体内容,笔者就该10种内容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进行梳理。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规定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的行为制定细则,从监管、法律等层面对网络内容生态进行规范关联。其中,《规定》明确指出来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的10种具体内容,笔者就该10种内容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进行梳理。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制作、复制、发布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会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形成阻力及破坏,从行为人主客观进行判断,可能涉嫌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比如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制作、复制、发布上述内容,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以及利益相关的问题,可能涉嫌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比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制作、复制、发布上述内容,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对于国家政权稳定造成影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能涉嫌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比如颠覆国家政权罪。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侮辱英烈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英雄烈士保护法》也于2018年5月1日实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知侮辱烈士等行为可以入刑。

对于侮辱先烈的行为,一般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公共秩序。侮辱罪侵犯的仅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犯罪目的是出于无事生非等变态心理,而侮辱罪的主观犯罪目的是侮辱明确的特定对象。因此具体构成何罪,要结合其主客观进行分析。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3款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制作、复制、发布上述内容,可能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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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制作、复制、发布上述内容,可能涉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宗教自由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国家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而制作、复制、发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会对国家的稳定造成破坏,带来政权的不稳定,因此可能涉嫌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比如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散布上述内容,最终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妨害社会秩序的管理,会涉嫌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的罪行,具体罪名要结合其主客观来进行分析判断。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散布上述内容,考虑其主观目的,可能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的间接正犯或者共犯。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制作、复制、传播上述内容,可能涉嫌“侮辱罪”。

综上,笔者认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合法、合理的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还网络一片干净。同时,除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外,其他相关人员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履行义务,导致信息地进一步传播,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遵守就变得刻不容缓。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靖霖刑事律师机构、非法集资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副主任、黑恶案件防范与辩护部 副主任 叶惟烽

相关律师介绍
叶惟烽
叶惟烽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浙江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案件的辩护,特别在经济类、税务类、走私类、网络类刑事犯罪方面深谙论辩之道。律师执业以来多次获得辩论及论文等相关奖项,并承办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变更罪名、缓刑等良好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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