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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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刑评】陈沛文、陆姚旭:十部委《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到底在打击什么?
历年来,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发文都会造成区块链行业造成冲击和影响,增加了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历年来,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发文都会造成区块链行业造成冲击和影响,增加了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本次通知”)。本次通知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再次警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相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4公告),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的联名加入,标志着对于虚拟货币的高压监管态势从行政领域步入司法领域;十部委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则表明监管层面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高压措施和态势的进一步升级。

为明确和梳理监管红线,笔者团队拟通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要解读目前监管层面对于区块链行业的主要打击对象。总结监管部门的历次发文,以及对于区块链和虚拟代币项目的监管态度和监管措施,不难看出一直以来延续着两条红线,即区块链项目的去货币化和去金融化:

去货币化

去货币化,是监管部门对于各类区块链项目、项目衍生生成的权益凭证——Token进行监管、判断是否进行高压打击的第一条红线和标准。

所谓的去货币化,其实是一项自2013 年12 月3 日,时任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起即已明确且一以贯之的监管态度,即本次通知所述的: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换言之,Token不应被当作更不应被标榜为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进行流通使用。

具体解读,笔者团队认为,其中应具备至少以下几层含义:(1)Token不得被直接或间接声明为是货币或具备货币性质的一般等价物;(2)Token不应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3)Token不得以货币或一般等价物的形式进行流通使用,例如(依托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的方式)支付,结算或发行;以及(4)Token应当是一种特定的不具备虚拟货币性质的虚拟商品,相应的Token应当具有某种实用或应用价值,而不是单纯具备货币或一般等价物的性质。

我们认为,以上第(4)点尤为重要,其作为区分Token究竟是一类虚拟商品还是具备虚拟货币性质的虚拟商品的核心标准。例如比特币,比特币从公链设计至其实际应用,均着眼于其作为"货币"使用的功能与功用,除目的代替各类法币被支付、使用和流通外,比特币不存在任何其他实用或应用价值。尽管除去其虚拟货币性质后,比特币也能被视为一种特定虚拟商品替代,但因其自身从宣传到应用的强烈的"货币化属性",且比特币的挖取需要耗费大量的电力和能源,配合碳中和的政策要求,基于其自身的货币化属性,自然成为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对象。

各类Token是否具备货币化的属性,是监管部门对于打击的第一条红线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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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金融化

去金融化,体现的是监管部门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安全的价值取向,以及打击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

相较于作为货币,比特币等各类虚拟代币、Token目前更像是被当作一类金融资产,可以被(用法币)定价、交易、兑换、发行,且衍生出各类具备金融属性的衍生品金融工具,如远期合约,融资融券等业务类型。相对于具备成熟监管规则和体系的证券等金融市场外,缺乏监管的Token交易市场,如各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风险极大,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且如果在该等交易市场一旦有法币介入并引入杠杆资金,将可能通过法币传导导致系统性风险。不仅如此,Token基于其匿名性,亦可被用于洗钱、诈骗、传销甚至赌博,进一步催生监管打击该等犯罪行为,从而打击该等虚拟货币。ICO后,Token进一步成为了没有底层资产支撑的,但又具备融资和集资功能的权益凭证,进一步放大了金融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非法集资、融资,开展非经批准的权益凭证的发行、上市或是经营和从事非经批准的期货、衍生品业务,历来是金融秩序监管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点。各类Token在不否定其货币属性的情况下,还涉及金融属性,并可被用于金融融资活动,自然成为了监管部门的打击重点。因此,Token的任何金融化安排或行为,都将是监管部门判断是否进行高压打击的第二条红线和标准。

结语

其实梳理自2013年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本次十部委发布的本次通知,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认知更加精准和深刻,并在此认知基础上,一次次发布文件向市场传达、明晰和划定Token作为"一类单纯的虚拟商品"还是"一类具有货币化或金融化属性的虚拟货币"的标准、界限和红线。此外,从本次通知中我们不难看出两点,一是监管部门始终没有一刀切地否定Token作为虚拟商品的属性,二是监管部门始终没有否定区块链技术,基于其他相关政策,监管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更是报以支持的态度。这也可以从本次通知中初见端倪,十部委并不是直接将虚拟货币以"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进行定义,而是列举了"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的特点来描述虚拟货币。

综上,笔者团队认为,虽然本次通知进一步升级了监管层面对于虚拟货币的高压措施和监管态势,但是监管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和行业的发展仍报以积极和支持的态度。从未来看,对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项目,监管部门会以"去货币化"和"去金融化"两条红线为标准进行监管和打击;区块链行业发展的方向则会基于两条主线,其一是无需授予Token,主要基于区块链分布式技术的应用项目,如各类联盟链项目,其二则是一些基于有真实实用或应用价值领域的,涉及Token作为激励机制向参与者进行授予类的区块链项目,特别是具有真实知识产权背景和实际存储应用的项目。

最后,我们也注意到了同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本次通知中,国家发改委强调了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并将之前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利用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了打击对象。通知要求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利用数据中心进行挖矿的项目和其企业团队也将面临未来转型发展的问题。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陈沛文、上海高凯律师事务所 陆姚旭

相关律师介绍
陈沛文
陈沛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靖霖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靖霖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专长:⽹络犯罪辩护与⻛险防范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区块链犯罪与合规刑事控告与涉刑资产处置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险防范及刑事合规⾦融犯罪辩护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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